車輛管理制度
車輛管理制度
一、公司各部門工作用車由各部門按生產計劃要求自行管理、調度。各部門工作用車,由部門負責人填寫用車情況表,說明用車事由、地點、時間,報綜合管理科備案。
二、在城區辦事,原則上不安排車輛(技防工程部安裝設備、物資、工具的除外,但需審批)。
三、外單位借車,需經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安排。
四、各部門應做到合理用車,節約用油,將油耗控制在指標以內,特殊情況需增補油票的,須報公司領導批準。
五、車輛在下班后或節假日必須停放公司辦公區內。
六、車輛實行定點維修,需維修的,由綜合管理科報公司領導批準。
七、車輛用油由綜合管理科統一辦理。
八、車輛在外加油須經綜合管理科同意,否則不予報銷。
九、綜合管理科應按時辦理車輛保險等手續,車輛有關證件及資料由綜合管理科妥善保管。
十、違規與事故處理
1、下列情況,違反交通規則或事故的經濟損失及責任由駕駛員擔:(1)未經許可將車輛借予他人使用;(2)違反交通法規引起的交通肇事;
2、意外事故、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車輛事故由公司研究決定。